我们已经知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全面深化改革。
而人定法需要遵守这样一种自然秩序,普通法的生成就是依靠这种方式,即从各地采集习惯法而形成。虽然其中有些精神和技术要素,以及部分内容还有借鉴意义,但其主体部分已经土崩瓦解,无法成为法治中国继续生成的基础。
长此以往,将出现国家治理的危机。传统的中华法系也很伟大,虽然是人定法,但也有一种根基深厚的生成性。进入 林来梵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宪法修改 合法性 发生模式 。可以说,中国目前的法律缺乏根基,加之立法程序不够完善,其权威性和认同度确实有待提高。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以法理型为最优。
在一些人看来,宪法法律会束缚改革手脚,我们通过突破宪法解决了现实当 中的难题。到82年修订宪法,明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通过事后追认的方式解决了这个违宪问题。如亚当斯总统宣誓时手按的是宪法,以示政府和宗教分离。
首先,它是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的行动纲领,必将使过去各地零散、自发进行的宣誓活动,变成一项全面、统一的政治仪式。因此,我们在设计宣誓仪式时也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不仅有总统共和制国家(如韩国),议会共和制国家(如德国),亦有君主立宪制国家(如荷兰)。二是各国宪法一般直接规定誓词内容。
古代中国重礼其实就是要通过仪式来达到宣教伦理价值的目的。在省宪运动中,一些人还草拟了联省宪法草案,其中有的也规定了宣誓制度,如张君励所拟宪法草案。
如袁世凯在1913年宣誓就职正式大总统时,不在国会宣誓就职,而是安然坐在太和殿的御座上举行就职典礼,俨然一副帝王模样。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决议筹备宪政,起草宪法。其中文官宣誓的誓词为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枉费一钱,枉用一人,并绝不营私舞弊及授受贿赂。不仅有英美法系国家(如印度),更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
究其原因,一是当时政局动荡,掌权者连执政尚且成问题,遑论依宪执政。一方面,宪法宣誓是弘扬宪法精神的重要方式。从实践层面看,宣誓做法则早于法律规定而存在。如印度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宣誓时由印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监誓(如果首席法官缺席则由最资深的最高法院法官监誓),按照誓词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
而要巩固宪法的根基,发挥宪法的伟力,不能光靠言的宣扬,同时也要注重行的保障,关键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使违反誓言的行为得到追究。其誓词应极简单,不过守宪法与法律及尽职务二者而已,无取饰之以文藻也。
宪章在最后有一句话:余等与诸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训政时期虽然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但无宣誓之规定。
同样,《决定》提出向宪法宣誓就是要涤荡权大于法的传统残余,通过仪式让宣誓者及全体人民都体会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宪法精神。在宣誓的具体方式上也各有不同。这就确保了宪法宣誓的严肃性。一是法定宣誓主体广泛。因此,我们在设计誓词内容时最好要有违誓愿受制裁的内容,同时还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法律(如法官法等)增加对违誓行为进行制裁的内容。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
其内容通常包括遵守宪法和忠实履职两个方面。而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职大总统时,则增加了遵守宪法的内容,因3月8日南京参议院已通过临时约法。
中国第一个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并以宪法为名的法律文件则是1923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它也沿用了1913年《大总统选举法》中的誓词。他还指出:总统就职时应以宪法规定一定之誓词,不应随时由新任总统人自为誓,以昭郑重而免参差。
其次,它将过去讲话表态的方式上升为向宪法宣誓的庄严仪式。该法还规定国民会议代表在宣誓后应在誓词上签名、盖章。
例如乡饮酒之礼中,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实践与探索:宪法宣誓在新中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法治建设上走了一些弯路。回顾民国时期宪法宣誓制度的历史,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有的国家则未明确规定宣誓地点,但在宣誓地点上也习惯选择议会,如韩国总统朴槿惠宣誓就职仪式就是在国会议事堂广场举行。
即国民会议代表于举行国民会议开会时,应举行宣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1936年立法院正式公布了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其规定总统应于就职之日宣誓之词如下:余正心诚意,向国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托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明确规定了宣誓制度,后者甚至专辟一节规定宣誓效忠。
多数国家的宪法没有详细规定宣誓的仪式,但在实践中均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流程如印度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宣誓时由印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监誓(如果首席法官缺席则由最资深的最高法院法官监誓),按照誓词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
1948年蒋介石就任大总统时,则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誓词进行了宣誓。如违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也有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较为宽泛的宣誓主体,如美国宪法第六条还规定联邦和州的议员、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拥护宪法。人民主权原则是各国宪法普遍确立的原则,在宪法宣誓仪式中,高级官员在民选代表前宣誓遵守宪法,能够让宣誓者及观察者都体会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的基本精神。
但在具体做法上又不尽相同。如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3月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国家主席时,讲话开篇就称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其内容通常包括遵守宪法和忠实履职两个方面。有的国家则表述为向首席大法官或大法官宣誓,如南非。
如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大总统时即进行了宣誓,其誓词为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这就使得宪法宣誓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一项极为庄严而重要的活动。